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修改稿)的几点修改意见的汇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上册》第297页(1634字)
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讨论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修改稿),认为修改稿修改得比较好,基本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了不少很好的修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11月22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修改稿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将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报到,才能举行”中的“过半数报到”修改为“过半数出席”。(修改稿第四条)
三、将第五条第二款“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修改为“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并入第一款。(修改稿第六条)
四、将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并召开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修改稿第九条)
五、将第十一条第三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中的“是否”二字删去,并在这一款中增加规定“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三款)
六、将第十二条“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议案”修改为:“委员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代常务委员会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作说明。”(修改稿第十三条)这样修改,就明确了,这里规定的是常委会内部的工作程序。
七、将第十三条第二款“对任命案,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命人员的有关情况”中的“有关情况”修改为“基本情况”。(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二款)
八、将第二十八条关于发言时间的规定中增加规定:“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修改稿第二十九条)
九、将第三十一条“任免案根据情况,可以逐人表决,也可以合并表决”修改为:“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修改稿第三十二条)这里需要说明,任免案的表决有两种情况,部长以上重要职务的任免逐人表决,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审判人员、检察人员、驻外大使等人员的任免可以合并表决,这也是我们的实际做法。
此外,有些委员还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认为有关条文可以不再修改,这里需要加以说明:
(一)有些问题,如建议规定提出质询案的具体程序、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具体内容和程序等,由于实践经验还不够,现在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比较困难,待积累新的经验后可再作出补充。
(二)有些问题,如建议规定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固定时间、常委会举行会议七天以前应将有关文件发给委员等,这些意见是有道理的,工作中应当尽量争取做到,但是目前还没有把握都做到,还是以暂不作法律规定为好。
(三)有的问题,如将提出议案和质询案的人数由十人改为五人或三人,考虑到这牵涉到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的问题,还需要研究。
以上意见妥否,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