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25页(677字)

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首先,行政主体是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机关、组织。这一点使之区别于一般的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没有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不能行使国家行政权和实施行政行为。其次,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机关、组织。这一点使之区别于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职权,实施一定行政行为的组织。被委托的组织虽然在委托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但它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而只能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从而,被委托的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第三,行政主体是能由其本身就其职权行为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机关、组织。这一点使之区别于国家公务员。公务员虽然行使国家行政权,实施行政行为,但他们对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不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不能作为被告应诉。公务员实施的职权行为,由其所在行政机关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由其所在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应诉。公务员对其行使职权的行为只对行政机关负内部行政责任。从而,国家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第四,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主要指行政机关,但又不限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如授权非行政机关的某种组织行使某项行政职权,实施某种行政行为,该组织即能取得行政主体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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