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22页(472字)

行政指导违法或不当,导致行政相对人损失时,作出错误指导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问题是一个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行政指导属于非强制性行为,被指导者可以服从,也可以不服从,即使是错误的行政指导,造成损失也以相对方的自由选择为要件,所以,要求行政主体承担法律责任似乎无合理依据。但是,法治行政是责任行政,无责任的行政必然会导致独断与恣意妄为,要约束行政权,就必须明确其责任形式和承担责任的机制。目前,学者一般公认行政指导应当承担某种法律责任,其情形限于:可以证明行政指导的内容错误,相对人接受该指导是因为该指导具有相对人必须服从的事实上的支配力和强制力。出现这种情形时,行政指导实质上是一个带有强制力的行政决定,相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有权通过司法和行政途径请求赔偿,行政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机关对错误的行政指导,即使没有采取事实上的强制,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补偿损失。但是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对行政指导的责任形式都没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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