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25页(639字)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因其具体行政行为而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的争论或冲突。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其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况:一种是合法行为,一种是违法行为,再一种是不当行为。行政机关在其具体行政行为中,如果出现违法或处置不当的情况,就会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在客观上会破坏行政管理秩序。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行政管理相对人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行政争议是必不可免的现象。再者,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如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乱发文件扰民,规定收费、罚款等过多过滥,侵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而也会引起行政管理相对人与作出这些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7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但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本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在审查申请之列。规章的审查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办理(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这样,就使行政争议概念的内涵和争议的解决都有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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