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18页(3054字)

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征收税款,征集兵役,征用财产等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征收行为的特征①行政征收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例如,收税是为了保障国家财政的需要,而国家财政是国家机器存在和运转的基本条件;征兵是为了保障国防的需要,而国防是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和平生活的基本条件;征用财产是为了保障国家建设或应付各种特殊紧急情况需要,如各级人民政府为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公安机关为追捕犯罪分子而临时征用个人或组织的交通工具,军事机关战时为修建军用设施征用个人或组织的有关建筑材料等。行政征收行为的这一特征是前述行政许可行为不具有的,行政许可行为的目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障个人、组织实现他们的权益。虽然个人、组织的权益与国家社会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它们的性质、内容、范围均有重要的区别。行政征收行为的这一特征也使它与其他行政处理行为(如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如行政监督、行政强制等)相区别。其他行政处理行为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目的的国家社会公益性都不及行政征收行为明显、直接。②行政征收行为的根据是宪法关于公民基本义务的规定。我国宪法第54条规定了公民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第55条规定了公民服兵役的义务,第56条规定了公民纳税的义务。宪法关于公民的这些基本义务的规定正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征收行为的基础,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征收行为也正是公民实现其基本义务的途径。行政征收行为的这一特征同样是其区别于其他行政执法行为乃至于其他行政处理行为的要素之一。其他行政行为虽然也都有一定的宪法根据,但与宪法具体规范的直接联系却显然不及行政征收行为。③行政征收行为是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处理行为中,很多行为是应行政相对人申请进行的,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相应行政行为的前提,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给付行为等。行政征收行为却与这些行政行为不同,它是行政主体依其法定职权主动进行的。行政征收行为之所以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而不属于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这与它的第一个特征有关,因为它所涉及的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只是行政相对方个人、组织的权益。

行政征收的种类与程序 行政征收行为主要有三类:征收税款、征集兵役、征用财产。①征收税款。征收税款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各种具体税法直接向纳税人收取税款以及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1995年2月28日修正),税务机关的征收税款行为通常分为三个步骤: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a.税务登记: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执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内容如发生变化,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b.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材料。扣缴义务人则应在申报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c.税款征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定期限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人有特殊困难,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其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②征集兵役。征集兵役是指兵役行政机关依据兵役法征集公民服现役的行政执法行为。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乡镇政府和基层单位的兵役工作,设有人武部的,由人武部办理,未设人武部的,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与《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兵役征集(指平时征集,而非战时征集)行为分五个步骤:a.兵役登记: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9月30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b.初步审查:基层单位对已进行兵役登记的公民应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年龄,是否为应征服兵役或免服兵役或不得服兵役的对象。并对其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c.体格检查: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结束后,相应兵役机关即通知应征公民依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体检部门进行体检。对某些特殊兵种的征集对象,还要在县市或地区一级统一组织体格复查。普通兵役征集对象则只在体检后由县市进行抽查。d.政治审查:政治审查首先由基层单位进行,重点弄清已体检合格公民的现实表现。e.批准服役:体检政审完成后,县市兵役机关应对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根据当年兵员征集名额,优先批准政治、身体、文化各方面条件均优的对象服现役,并为其正式办理入伍手续。③征用财产。征用财产是行政主体根据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公民个人或组织的不动产或动产,如征用土地,征用房屋,征用交通工具,征用其他物资、用品等。征用与征税、征兵有所不同,不是完全无偿的,通常在征用之前或之后由征用机关或使用单位付给被征用者一定费用。但征用又不同于买卖,行政主体的征用行为是具有强制性的,行政相对人对其财产是否被征用和征用财产的补偿费数额均没有与行政主体进行讨价还价的余地。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因侦察犯罪的需要,必要时,可按国家规定“优先使用”(含征用)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及时归还,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补偿。此种“优先使用”包含行政征用行为,行政相对人是没有与之协商和讨价还价的余地的。行政征用中最常见的是征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1988年12月29日修正)的规定,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可依法征用集体、组织(我国无个人所有的私有土地)所有的土地。征用土地行为通常分申请、批准、划拨三个步骤:申请由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单位在提出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对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及所附批文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予以批准。正式划拨土地则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在此过程中,土地征用的用地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标准,向土地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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