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48页(582字)

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各种行政处理行为。行政措施的内容通常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一种行政措施的作出,可能是对相对人权利的赋予、剥夺,也可能是对相对人义务的设定、免除。其具体的表现形式较多,有命令、令、会议、决定、布告、公告、通告、通知、请示等。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措施作不同的分类:根据法律的约束的程度不同,行政措施分为羁束措施和自由裁量措施;根据其是否独立发生法律效果,行政措施分为独立的行政措施和补充的行政措施;根据其形式要求不同,行政措施分为要式的行政措施和不要式的行政措施。此外,行政措施还可以从其他角度进行分类,如分为对人的行政措施和对物的行政措施,积极的行政措施和消极的行政措施等。尽管行政措施的种类很多,但各种行政措施有一定的共同特征:①行政措施是行政主体对特定的事项所采取的处理办法,通常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用以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②采取行政措施的主体不限于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可以采取行政措施。③行政主体采取行政措施要遵循法定程序,以保证行政措施的合法、公正。④行政措施根据行政主体的单方面意见即可成立,不以行政相对人的同意为成立条件。⑤行政措施如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相对人如对之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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