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47页(1350字)

又称“纪律处分”。国家公务员奖惩制度的一种。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违法失职公务员给予的行政制裁,此种制裁不同于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人的刑事处罚,也不同于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构成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行政处分的种类、权限、程序等均作了规定。

违纪行为的种类 《条例》规定应受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共有下述14种:①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②玩忽职守、贻误工作;③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④压制批评,打击报复;⑤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⑥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⑦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⑧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⑨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⑩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⑾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⑿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⒀经商、办企业及参与其他营利的经营活动;⒁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上述行为如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则除行政处分外,还要受到刑事处罚。

行政处分的种类 《条例》规定的行政处分共有6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应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因为行政级别与工资和所担任职务挂钩,职务被撤销后行政级别与工资要降至与其现任工作一致。伴随这6种处分的还有一定的经济制裁,即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除受警告处分以外,还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行政处分权限 有权作出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机关为公务员的任免机关或行政监督机关。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一律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因为开除处分是最严重的行政处分,应当特别慎重;县级(包括县级市)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公务员,无论其任免机关是否达到县一级政府,都要报县(县级市)政府批准,即县级以下的行政机关无权决定对公务员的开除处分。

行政处分程序 ①立案。公务员有违纪行为的,根据知情人的反映、检举、控告,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根据管理权限立案或由监察机关根据管理范围立案;②调查,为保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必须严肃认真地进行调查,这是查处案件的关键;③提交一定会议讨论,在一定的会议上公布调查结果,并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到会,允许其自己申辩或他人为其申辩;④作出处分决定,在调查、讨论基础上,由调查人写出处分决定,由本人签署意见,报送审批机关批准;⑤书面送达受处分人,并记入本人档案,处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⑥受处分人对处分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并有权向上级机关直接申诉。

行政处分的解除 除开除处分外,其它处分分别在半年至2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提前解除行政处分;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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