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46页(1341字)

行政主体依法对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相对人适用特定种类的行政处罚的职权。行政处罚实施权不同于行政处罚创设权,后者是有权主体依法对某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特定种类和幅度的行政处罚的权力,这种权力必须经立法程序或行政立法程序,通过制定相应行政法规范的形式而行使,其结果是设定对于特定违法行为的特定种类和幅度的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实施权的行使遵循行政程序,其结果是对特定违法行为的实际制裁。行政处罚实施权有以下特征:①行政处罚实施权的行使会直接导致对受处罚相对人权利义务不利的法律后果;②由有权的行政主体单方面行使,无需相对方的合意;③在法定期限内具有可变更或可撤销性;④行政主体行使该权力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关于行政处罚实施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了以下总的规定:①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③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④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19条所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只能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从上述法律规定看,享有行政处罚实施权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三类。每一主体具体享有何种行政处罚实施权,由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一般与该主体的行政职权相适应。在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由于对行政处罚性质的认识不尽一致,法律对行政处罚实施权主体的规定相应也不一样,大致有三种模式:①行政处罚实施权主要属于行政机关,但法院和其他机关在某些情况下也享有部分处罚实施权,如前苏联、奥地利和我国台湾地区等;②行政处罚实施权主要属于法院,但行政机关也拥有一定的处罚权,如英、美、法、德及日本等国。在这些国家中,对行政违法的行为人,行政机关大多不能直接实施行政处罚,而是向法院起诉并由法院依司法程序予以处罚,但对某些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实施,例如给予违法行为人轻微罚款的处罚等;③行政机关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法院不享有行政处罚实施权,如罗尼亚等国。

行政处罚实施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循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特别要符合下列条件:①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该相对人实施了某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且法律规定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为前提;②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对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具有管辖权,不得越权实施行政处罚;③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④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合理、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正确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不得滥用职权。违法或滥用职权实施的行政处罚无效,实施主体及有关公务人员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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