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绿化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68页(566字)
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通过《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国家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草原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树木。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要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同级或上级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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