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4页(681字)

美国等一些国家上议院的称谓。这里专指美国上议院,它与众议院共同组成美国国会。美国现有参议员100人,由各州分别选出的两名代表组成。尽管各州人口数量多寡不一,但各州所出代表名额数量却相等。根据宪法规定,参议员原是由各州立法机关选举的。但1913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通过后,参议员改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凡年满30岁,为合众国公民9年以上,并是其所代表州的居民,均享有被选为参议员的权利。参议员任期6年,每2年改选1/3以保证参议院的稳定性。依据宪法,参议院议长由副总统担任。他在会议上没有参与表决的权利,只有在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时,才能投决定性的一票。在副总统因事缺席或出任总统时,由参议员选举临时议长,临时议长往往是由参议院内多数党的领袖担任。参议院有常设委员会17个。其中影响较大的是外交委员会。它有权审议总统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国际条约,且批准国际条约亦是参议院特有的权限。参议院除与众议院有相同的职权外,其专属职权包括:①批准国际条约。总统与外国签订的任何国际条约(行政协定除外),必须得到参议员2/3的多数批准才能生效。②批准或否决总统任命的政府高级官员以及联邦法院的法官,通常须由参议员过半数通过。③在副总统候选人没有一人达到法定票数时,由参议院在得票最多的两人中选举一人为副总统。选举副总统的法定人数为参议员的2/3,以取得全体参议员的过半数票为当选。④对众议院提出的弹劾案进行审理。非经出席参议员人数2/3同意,不得宣判被弹劾者有罪。从上述职权可以看出,美国是世界上惟一的上议院比下议院权威性高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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