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4页(471字)

有关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级别、授予条件、程序的制度。我国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的内容包括:①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另设荣誉裁判员称号。②获得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努力钻研本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熟悉本项运动技术,执行裁判工作中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身体健康,符合本项目对裁判员身体素质方面的要求;达到相应等级规定的裁判理论水平、裁判实践经验、裁判业务水平和外语水准。③裁判员的技术等级称号,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和当地该项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签署意见;国家级裁判员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授予,一级裁判员由省级体委批准授予,二级和三级裁判员由地(市)、县(市)体委批准授予。国家级裁判员或有特殊贡献的一级裁判员并已从事裁判工作20年左右,年龄在50岁以上且已不能担任临场执行裁判的,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凡被授予等级称号的裁判员,由批准机关发给证书、证章或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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