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自然保护区划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35页(543字)
法国《农村法典》第2卷自然保护中规定,当保存动物、植物、土壤、水源、矿脉、化石,总之对保存自然环境具有极大的重要意义或者需要使它们免受可以使之遭受损坏的人为干扰时,可以将一个或数个市镇的部分辖区划定为自然保护区。此类划定可以涉及到国有河流和法兰西领海。在划定自然保护区时,必须考虑到:(1)保存全国或部分地区的濒临绝迹或质量超群的动物植物及其栖所;(2)恢复动物、植物种群及其栖所;(3)保存构成濒临绝迹的、稀少的或优良植物品种保护区的植物园和林园;(4)保存群落生境和优秀地质、地貌和洞穴;(5)保存和建立野生动物迁移路线沿途的栖所;(6)了解人类发展必不可少的科学、技术研究;(7)保存对研究生命进化和人类初始活动具有特别意义的遗址。法律规定,在征求所有被涉及地方单位的意见后颁布法令公布划定自然公园的决定。土地主人表示反对的,在征求最高行政法院的意见后颁布法令公布划定决定。划定文件可以制定一套专门法规。必要时,在保护区内严禁一切可能危害动物、植物的自然生长,更广泛地说,损害上述保护区性质的活动,特别是狩猎、捕捞、农业、林业、牧业、工业、矿业和商业活动、施工、采料、用水、任何形式和手段的公众通行、家畜乱闯和从保护区上空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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