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撞责任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39页(695字)

碰撞责任是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被保险人对被碰撞的财产所有人应负赔偿的损失和费用。船舶碰撞是海上运输中经常发生的事故。碰撞责任是船舶保险所承保的对第三者造成损害后应负的较严格的赔偿责任,是保险条款中所承保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险条款述及的碰撞,也指船舶属具的触碰、挂钩或抛击。例如船舶下锚时,将锚链孔下停泊的小船砸坏或将水下电缆钩断,属碰撞责任;又如船舶在码头装卸货物时,吊杆横在船舷外就前后移泊,使吊杆将岸上的起重设备碰损,也属碰撞责任。这里应该指出的是在国外的船舶保险条款中,对固定物体如码头、船坞、灯塔、浮筒、水下设施等的碰撞,均不属碰撞责任范围。被碰撞财产具有严格的含义,仅指船舶。这一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船舶险条款与国外的船舶险条款相比,有明显的区别。现在国际上有两个关于碰撞的公约:一个是《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另一个是《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在海运实践中,通常把该公约的精神作为处理海上碰撞事故的依据。船舶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应负第三方损失的全部责任,保险术语称之为四分之四碰撞责任。也应该指出的是国外多数船舶保险条款规定,仅承担四分之三的碰撞责任。这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船舶保险条款与国外船舶保险条款的又一个明显的区别。碰撞责任是根据过失而引起的侵权索赔,由于过失是责任的基础,没有过失的碰撞便不能进行索赔,所受到的损失只能由受损方自己承担。但在多数的碰撞案中,都存在过失,有时过失来自一方,有时过失来自双方。通常,各方按过失所占的比例赔付对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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