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收购的核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48页(614字)

外贸企业从外贸系统以外的工业、商业、农业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购进出口商品的帐务处理方法。出口商品收购通常分为本地购进和外地购进两种渠道。(1)本地购进的核算。本地购进一般采用门市收购、送货制、提货制和厂商就地代保管等商品交接方式。货款结算,除了收购站零星收购农副土特产品可以用现金支付外,一般采用支票和委托银行付款方式。由于购销双方同在一地,支付货款与商品验收入库基本上同步进行,外贸企业在收货付款后,根据进仓单和供货单位的发货票证或收购、保管凭证,借记“库存出口商品”帐户,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帐户。如果从付款到提货验收入库需要一定的间隔日期,为了简化核算手续,付款时,可先通过“暂付款”科目,(不通过“在途出口商品”),俟验收入库后再转入“库存出口商品”科目。商品交接以后,自供货单位运至外贸企业仓库,所发生的运杂费用,作商品流通费处理。(2)外地购进的核算。外地收购出口商品一般采用发货制商品交接方式。由供货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出口商品品种、规格、数量、发货日期等,委托运货部门发运到购货单位所在地的车站或码头交货。货款结算一般以委托银行收款结算为主。虽然货款结算要贯彻单货同行的原则,但实际上两者到达互有先后之别。例如,款先付货后到,先通过“在途出口商品”科目,俟货到后再转“库存出口商品”科目。例如货先到款后付,则先通过“国内帐款结算”科目,俟付款时再冲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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