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马传染性子宫炎证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49页(228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4.1.2条规定,进口被认为无传染性子宫炎的种公马和母马(对于官方监控组织存在的国家)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无马传染性子宫炎临床症状;(2)未曾和马传染性子宫炎有过接触,包括:同感染动物交配造成的直接接触;从感染场所通过造成的间接接触;(3)装运前30天内进行过马传染性子宫炎实验室检查,呈阴性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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