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出口销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49页(407字)

外贸企业接受国内其他企业委托,代其向国外销售商品,代办交单结汇工作,或者同时代办发运、制单等代理出口业务。受托外贸企业经办代理出口业务,不垫付商品资金,不负担基本费用,不承担出口销售盈号,只收取外汇手续费。代理出口所得外汇货款,一般有两种结算办法:一是异地结汇办法,即受托方向银行交单时,办妥必要手续,由银行在收到外汇时,扣除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代理手续费后,将外汇余款直接划拨委托方;二是由受托外贸企业办理结汇收帐后,扣除各种代垫费用后,将外汇余款划拨委托方。代理出口业务,在会计上另列“代理出口销售”科目处理,以出口发票所列应收货款的外币,扣除国外佣金,按交单日银行牌价折合人民币核算销售收入,另以销售收入扣除代理手续费后的余额作为销售成本入帐。代理出口,不办理收购业务,因此不通过商品科目核算。如有代管商品的,其进出仓,应通过“代管物资”表外科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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