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施行细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52页(414字)

根据《审计条例》第39条的规定制定的施行细则。该细则于1989年6月21日由吕培俭审计长签发第1号审计署令发布施行。细则共40条。其中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条文主要有:(1)对有国家资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审计监督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2)审计机关对借用国外资金、接受国际援助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包括: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等提供的各类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民间团体提供的各项援助;利用国外资金的合作项目;(3)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可以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所谓阻挠、破坏,是指被审计单位在审计过程中的下列行为: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凭证、帐表、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销毁帐册和隐匿资产的;借故设置障碍,妨碍审计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的;在审计过程中继续进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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