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57页(514字)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合作经营企业有两种组织形式: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实体和不组成法人的松散的经济联合体。后者在东道国境内不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实体,只设置从事合作经营的场所。这种合作经营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仅有管理权、使用权),合作各方仍以各自的身份在法律上承担责任。企业的经营管理,可由各方派代表组成联合管理机构,也可委托合作各方中的一方,或聘请无关的第三方负责承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所得,可以由合作各方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分别计算缴纳所得税;也可由该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依照税法统一计算缴纳所得税。例如,某中英合作经营企业(不组成企业法人),年终净获利润共150万元,按照协议分成比例,中方70%,英方30%进行分配,中方实得105万元,应按投资者所属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英方实得45万元,应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该中英合作经营企业也可以该企业名义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将150万元依照税法规定,统一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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