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守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75页(595字)

又称补贴和反补贴税守则。正式名称为《关于解释和施行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协议》。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关于补贴问题所达成的多边条约。1979年签订,1980年1月1日生效。至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开始前,有美国、加拿大、欧洲经济共同体等14个发达国家,和巴西、埃及等11个发展中国家参加。“东京回合”谈判前,总协定第6条、第16条以及第23条建立了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规则,然而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是美国和欧洲共同体之间反补贴税法不一致,美国援用“祖父条款”拒绝接受总协定“重大损害”标准的约束。此外,美国与欧洲共同体之间对于是否禁止国内补贴也各执一端。因此,以原总协定规则为基础签订一项新的补贴和反补贴协议成为“东京回合”谈判的主要内容之一。反补贴守则由序、正文七大部分和附录组成。主要内容为:(1)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确定补贴损害的标准。这部分规定尤其是其中征收反补贴税必须存在补贴损害的规定被认为是守则最重要的成果。(2)非初级产品出口补贴的禁止,某些初级产品出口补贴的使用及限制和国内补贴的使用及限制。(3)对发展中国家缔约国使用补贴的某些优惠待遇。(4)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的替代标准。(5)磋商、争议解决和反措施的运用及程序。(6)在附录中列举了12项出口补贴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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