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中国文书大典下卷》第2240页(1017字)
【简介】:
汇票在出口贸易中是一种出口方(债权人)向进口方(债务人)索取货款,要求进口方见票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在某一地方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持票人)的书面凭证。出口方开立的汇票属于商业汇票。经过付款人承兑的汇票是一种资金单据和有价证券,往往可以代替货币进行转让或流通。在信用证项下的国际结算中,即期付款,有时不一定需要汇票,即以发票代替,但为便利与银行结算汇票,内用联仍予使用。而对远期付款,汇票是必要的,付款人凭以承兑,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在有的信用证中,远期付款也不使用汇票,则属于延期付款性质,受益人不能要求贴现,必须到期收款。议付银行在接受该项单据寄开证银行或付款行要求到期付款时,应要求开证行确认见单后到期日或按提单日期起算的到期日期,以便估计收汇日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不是装运单据的一种,装运单据是汇票的附件,所以,这种汇票称为跟单汇票。
汇票有单页的。有双页的,一般是用双页的,付款人有属开证行的,有属开证人的,除列明完全名称外,还应将地址缮打清楚;有即期,有远期的都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要求缮打汇票。出票日期一般为议付日期。信用证有规定出票条款的,应在出票条款中打明某银行某号信用证项下支款汇票上。收款人一般作成交议付行,也可以作成出票人自己背书议付行。金额要注意币别名称,数字缮打准确无误(如属人民币,来证有时用CNY的,我们国家规定应用RENMIN13ICRBM)¥(大写数字前应按此缮打)。大小写数字必须一致。如属信用证项下的,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金额。汇票必须签章或应背书的不能遗漏背书。如信用证规定在汇票上列明利息条款,这是开证行向进口商算取利息,虽与出口方无关,应予照加。如属托收汇票,付款人都为进口商,除汇票上没有出票条款外,其它与信用证项下汇票相同。
目前使用的汇票上,一般都加注发票号码作为汇票号码。以便查核,除正副两张汇票外,另加附页三联作为内部工作联:①给银行内部记录用。②银行在收妥外汇后给出口单位的通知并作其记账用。③交单议付时银行收单的记录。托收汇票除上述三张附件外,还多付联一页作为“无证出口托收申请书”,上面有请托收行办理托收时要求各点,必须详细填明,不能疏忽,出口单位如有其他要求,还须补充填入,以便托收银行在托收过程中可据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