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补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75页(358字)

发展中国家为经济发展需要,对出口产品给予的现金补助或财政优惠。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关贸总协定反补贴守则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补贴作了某些特别规定。(1)发展中国家可以对非初级产品给予出口补贴,但不能因此造成对其他缔约国贸易或生产的严重损害。(2)发展中国家在出口补贴的使用与其竞争和发展的需要不一致时,应尽力承担减少或取消该补贴的义务。只要不违背上述义务承担,其他缔约国不得对其出口补贴采取反措施(不包括反补贴税)。(3)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补贴是否对其他缔约国的贸易或生产发生不利影响,必须有确实的证明,不能从其本身推论。虽然上述规定仅给予发展中国家有限的优惠区别待遇,而且仅适用于缔约的发展中国家,但是不应不注意到这是关贸总协定有关补贴规则的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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