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业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52页(373字)

日本1983年《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法》第19条规定,公库为实现第1条的目的,向在冲绳致力于振兴开发产业的事业经营者贷出为取得改造或维修与其他事业有关的设备以及整修土地所需的长期资金。第20条规定,公库经主管大臣认为,可将其业务中由政令确定者,委托金融机关或地方公共团体。第21条规定:(1)公库经主管大臣认可,得受托办理住宅金融公库进行的住宅金额公库进行时住宅金融公库法规定的保险业务,以及依特别法设立的法人而由政令确定者所进行的贷款业务。(2)公库依前项规定接受业务委托的,得对因与该接受委托业务有关的贷款所发生的债务提供保证。第22条规定,公库在业务开始之际,必须制定业务方法书,并经主管大臣认可。第23条规定,公库须于每季度编制事业计划及资金计划,并经主管大臣认可,欲进行变更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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