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92页(815字)

一个要求国家承担起保护自己境内具有重大价值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义务的公约。签订于着名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通过后的几个月,即1972年11月23日,现已生效。截止1987年共有成员国84个,我国在1985年全国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批准加入该公约。公约共8章32条,其宗旨是:为国际社会集体保护具有重大价值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建立一个长久性的有效制度。公约的主要内容:(1)保护对象。它不同于其他国际环境保护条约的保护对象,一般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的保护对象是未被国家独占的资源,即所谓的“共有资源”如公海或国际河流等;而该公约的保护对象却是分布于各国境内属国家主权支配的国家资源。公约认为,如果这些对象遭到损坏或消失,这不仅是所在国人民的不幸,也是全人类的不幸,因此缔约国在充分尊重遗产所在国(有关缔约国)主权并不使该国立法规定的遗产受损的同时,承认这类遗产为世界遗产的一部分。有关缔约国有义务保存这类遗产,同时整个国际社会也有责任在这方面进行合作。有关缔约国有权要求得到国际援助,其他缔约国应承担有关缔约国要求得到帮助的义务。(2)世界遗产目录。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设立一个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政府间委员会,制订、更新、出版《世界遗产目录》;确定列入这一“目录”的遗产的标准;接受并研究缔约国要求国际援助的申请并作出采取行动的决定。(3)世界遗产基金。公约认为设立一项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世界文化及自然遗产基金是缔约国实现国际合作保护世界遗产的经济保障措施。基金来源主要是缔约国义务捐款和自愿捐款;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公私团体及个人的捐赠以及募捐的资金。由世界遗产委员会负责筹集和管理基金。此外公约还规定了国际援助的条件、形式和程序。公约内容完整,要求明确,措施有力,生效10多年来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方面所起的显着作用,举世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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