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外国捕鱼申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0页(472字)

斯里兰卡《渔业(外国渔船管理)法》第11条规定:(1)任何人受主管部长秘书依第10条第(1)款下达的命令的损害,可在命令作出后30天之内向主管部长提出申诉。部长对这种申诉的裁决为最终裁决。(2)不得在任何法庭上对于部长秘书根据第9条第(1)款作出的变更或依照第10条第(1)款作出的暂停或撤销的命令或部长依照第(1)款作出的裁决提出这种变更、暂停或撤销,或裁决对斯里兰卡水域合理的渔业管理并非必要或并非有利的质疑。第12条规定:(1)部长秘书可以以书面形式批准任何外国渔船从事研究活动,试捕或进行有关斯里兰卡水域渔业资源的科学调查。(2)部长秘书可在其依照第(1)款所述的书面批准书中附加他认为合适的条件,如有关外国渔船被批准从事的研究活动,试捕或进行科学调查的条件。(3)第4条或第5条不适用于根据部长秘书依第(1)款签发的书面批准书批准的外国渔船从事渔业作业。(4)部长秘书可随时废除依第(1)款签发的书面批准书或变更附加在批准书上的条件,只要当他认为这种废除或变更是为公众利益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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