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外国捕鱼撤销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0页(273字)
斯里兰卡《渔业(外国渔船管理)法》第10条规定:(1)在下述情况下,主管部长秘书可下达命令,暂停或撤销依第5条颁发的许可证:如果他认为,领取许可证的外国渔船已经在违反本法令的条款或依本法令所制定的任何规则或该许可证的附加条件情况下使用这种许可证;如果他认为,这种暂停或撤销许可证的行动对斯里兰卡水域进行合理的渔业管理是必要的或有利的。依照本款下达的命令,应阐明命令的理由根据。(2)若按第(1)款规定的理由,暂停或撤销任何许可证,应根据许可证持有者的申请,按许可证未满的期限,退还部分许可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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