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煤钢联营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94页(298字)

又称巴黎条约。根据法国外长舒曼提出的对法、德两国的煤钢生产实行联营的建议,由法国、意大利、联邦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6国在巴黎签订的调整成员国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煤钢联营协定。1951年4月18日签订,1952年7月25日生效,有效期为50年。该条约由序言、100项条款和若干附件构成。主要规定建立联营的宗旨、组织机构及其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决定实行煤钢联营,建立煤钢的共同市场,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对生产、流通和分配进行协调,以发展成员国经济,提高生活水平,奠定“欧洲统一”的初步基础。设立“联营”高级机构、共同议会、部长理事会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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