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25页(316字)

又称涉外因素仲裁。因经济贸易等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主体一方在非本国领域内或客体及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在非本国领域内的双方当事人争议发生之前或是争议发生之后而自愿达成的书面协议,根据该书面协议提交第三者进行仲裁,而仲裁裁决的内容对双方均有相等的拘束力。涉外仲裁的特点是:(1)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当事人不能上诉,也没有提起诉讼的权利;(2)争议的主体,或是客体,或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有一个因素在国外;(3)争议双方中的一方必须是本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或是非法人社团组织;(4)涉外仲裁的机构成立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其中的仲裁员必须是有相当经验的和具有相当理论水平的行家、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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