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用语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28页(410字)

在中国的国际经贸仲裁程序中,有争议的当事人申请仲裁,以及仲裁庭进行仲裁审理必须用中文的一种准则。在仲裁机构审理案件以及双方当事人进行仲裁活动所用的什么样的语言,在国际上有不同的看法。一种是主权说,认为使用本国语进行仲裁活动是一国主权的具体体现,另一种是自由说,认为使用什么样的语文进行仲裁活动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为好,因为仲裁本来就是根据意思自治为原则的。由此,也产生了不同的做法。在有些国际性的仲裁规则中规定国语是可以选择的,有些则规定不可以选择。中国是规定没有选择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9条规定,仲裁委员会以中文为正式语文,在仲裁庭开庭时,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不懂中文,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可以提供译员,也可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对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书和证明材料,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中文或其他语文的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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