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28页(341字)
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提交仲裁,而仲裁机构依法受理仲裁案,并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审理以后,在作裁决时实行的是多数人意思一致定案的一种准则。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也是一个比较普遍的原则。《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第19条规定:“仲裁法院任命三名仲裁员时,裁决以多数票决定之。得不到多数时,应由仲裁庭的主席单独决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3条也规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的案件,裁决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决定,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可以作成记录附卷。”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只有在数人组成的仲裁庭时才适用,而独任仲裁庭就不存在此原则。该原则所适用的数人组成的仲裁庭,该仲裁庭所组成的人数应当是奇数,而不能是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