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36页(363字)

仲裁庭经过审理以后,在宣布庭审终结后的法定时间内,作出无法执行的最终处理决定。它是相对于有效裁决而言的。无效裁决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这种原因主要有:(1)仲裁协议是一方当事人在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签订的,违反了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并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2)仲裁庭没有经一方当事人有机会指定一名自己所信赖的仲裁员来审理本案,或一方当事人没有收到适当的通知;(3)裁决内容不在仲裁协议范围之内的,且与仲裁协议无直接关系;(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以及适用的仲裁规则与当事人的协议明显不符合的,或是双方当事人根本就没有过这种协议的;(5)仲裁裁决的内容根据当地国的法律规定是不能进行仲裁的情况;(6)仲裁裁决的内容与被执行一方的国家有关公共秩序相抵触的。无效裁决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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