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大气污染材料提供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23页(267字)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第182条规定,如果有人从事或意图从事导致或可以导致某种物质的排放结果发生,并且会产生或可以合理的预见会产生大气污染的事情或活动,在主管部长的要求下,该人应当为了本分章的目的,并且在部长指定的时间内,向部长提供计划、说明书、研究、程序、目录、分析、样品,或者其他与事业、活动相关的资料,并且提供分析、样品、评价、研究、缓解的方法或与该物质相关的其他资料。在依据本法规定向某人提出要求之前,部长应当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努力从负责该人所处地区的政府处获取样品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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