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王国仲裁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43页(346字)
1970年生效。对可以提请仲裁的4种情况分别加以规定:(1)质量争议的仲裁;(2)技术争议的仲裁;(3)混合仲裁;(4)技术仲裁和混合仲裁的上诉。全部仲裁规则共3章9节58条。第一章总则中有五节:权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和程序、仲裁员的回避和替换、仲裁程序、申请仲裁。第2章是不同仲裁程序所适用的规则,共有四节:质量仲裁、技术仲裁、混合仲裁和上诉。第三章为收取仲裁费和其他费用。第二章前三节的内容是比利时王国自身所拥有的特点,三节各成体系,独立成章。比如,质量仲裁一节中包括申请仲裁、撤回、裁决、上诉等内容。又如,技术仲裁一节中包括申请仲裁、审讯、撤回、反诉、仲裁申请的更改或扩张、裁决书、上诉等规定。这一特点是其他国家的仲裁规则中所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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