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43页(506字)

关于商务的国际私法。在具有涉外因素的私法关系特别是商务关系中,通过选择准据法来解决国际性的商务冲突,用法律来保障国际上商务民事往来的安全和得以顺利进行的法律规范总和。它虽系国际私法,但同国际海商法和国际期票、支票法等有着密切联系。国际商法也是冲突法,它同在实质上和内容上规定商务往来关系的实体法性质不同。关于商务的法律,就其性质而言,很需要实行国际性统一,统一的可能性也很大。首先,商务往来关系一般会发展为国际规模,其法律问题也必须迅速处理,可是,有关国家的法律各不相同,通过冲突法来选择准据法,是走弯路,它不能充分保障商务往来关系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其次,本来商务法规的民族和国家的特性是不明确的,具有技术性和合理性,因而一般具有世界的普遍性。特别是诸如期票、支票和海商法,由于具有技术的普遍性,谋求其国际统一性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在不统一并十分不方便的领域内,谋求商法的国际统一工作正在积极进行。实现商法的国际统一,作为冲突法的国际商法将失去存在的意义。作为国际商法的规定,一般是独立于国际私法而制定的,但国际民法通常与国际商法没有区别,从而形成一般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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