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巴玛号仲裁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47页(966字)

美国内战期间,英美对阿拉巴玛号巡洋舰发生争端,经过仲裁裁决,英赔偿损失。这个有名的英美仲裁案的背景是美国内战,其重要意义是在中立和国际仲裁两个方面。美国内战期间,联邦政府封锁了南方同盟的各个港口,同盟政府急需船只和装备,于是就以私人名义在英国私人船厂订购了许多船只作军舰使用。其中的一艘“290”号,在1862年5月15日下水。(它起初称为恩利加号,但后来以阿拉巴玛号闻名,是同盟中最有名的一艘巡洋舰。)美国提出这艘军舰的买卖违反了1819年英国的外国征募法,该法严禁卖军舰给外国,但英国政府不愿执行这个法律。其理由是联邦政府驻伦敦的公使未能证实“290号”的真实性质。后来,经过进一步提出证据后,王室法律官员建议拿捕此船,但发现“290号”已离港试航。阿拉巴玛号出航后,在传奇式的船长拉菲尔·赛墨的指挥下,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共击沉、烧毁或劫持联邦近70只船。为此,联邦政府向英国提出了强烈抗议,认为英国非法承认同盟为交战团体,是干涉其内政的行为,是违反中立义务的,因为英国没有防止在它管辖范围内的地方建造和装备南方同盟的军舰。1869年,英、美双方签订了约翰逊——克莱列顿条约,该约规定设立一个英美混合委员会,以解决除其他事项外美国对英国当局为南方同盟供应军舰,并给予支持的行为而提出的一切赔偿要求的问题。1871年5月8日,双放签订了《华盛顿条约》。该约规定将“阿拉巴玛号”求偿争端提交一个设在日内瓦的仲裁法庭解决,此法庭由诉讼的两个当事国,意大利国王、瑞士联邦总统和巴西皇帝各指派一名仲裁员,总共五人组成。有关交战团体的承认问题不在仲裁之列。裁决于1872年9月14日作出。对于阿拉巴玛号,法庭认为英国政府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在该船制造时即加以制止,因而在履行中立义务方面没有加以“相当注意。”结果,仲裁员以4票比1票的多数,裁定:英国在阿拉巴玛号案中的由于失责没能履行华盛顿条约第6条所确定的规则中的第1和第3两项所述之义务,给美国1550万美元的金币作为赔偿,这笔赔款由英国支付,以了结“阿拉巴玛号”案的全部赔偿要求,包括对佛罗里达号等船造成损害的赔偿。正如国际法院在诺特波姆案中所指出的,阿拉巴玛号案对于国际仲裁的发展,特别是对于有关仲裁法庭的权限问题,具有很大的意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