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克萨斯北美洲疏浚公司仲裁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50页(1098字)

美国得克萨斯北美洲疏浚公司由于墨西哥不履行合同,1912年,经仲裁,赔偿损失。该仲裁案是1926年3月21日由一般求偿委员会作出裁决的。该求偿委员会根据1923年9月18日美国和墨西哥之间订立的一般求偿专约而建立。求偿要求是由美国代表得克萨斯北美洲疏浚公司提出的。请求人提出墨西哥政府应赔偿不履行1912年11月23日关于在萨利纳克鲁斯港疏浚的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和损害。由于这是第一件提仲委员会的涉及卡尔沃条款的案件,委员会有机会对这个条款的效力和范围发表一些基本的意见。委员会查阅了有关这一题目相冲突的观点后,认为这一合同条款的明显目的是防止外交保护权力的滥用,而且在国家主权管辖权利与外交保护之间划一条合理的界线。委员会在处理卡尔沃条款的效力问题时,说明该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因而必须坚持,除非它与公认的国际法规则相抵触。委员会还认为一条以限制或解除通常属于外国人的权利为目的的契约性条款,在不排除违犯国际法时得行使外交保护的范围内具有效力。有效的排除法律权力的正式条件是必须明确地以书面写出并由请求人签名,请求人不能被仅仅规定在宪法、制定法、法律或法令中对权利限制的规定所约束。至于外国人超出关于他的待遇母国在其他情况下采用的国际法律救济范围订约的能力问题,委员会鉴于国际主权概念已被不断增长的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和相互交往所修改,否认了国际法规则只适用于国家而不赋予个人任何权利的说法。委员会宣称北美洲疏浚公司完全忽视墨西哥法律的规定的法律救济方法。可是求偿专约的第5条规定求偿要求不得因未用尽法律救济方法而不被允许。委员会认为因请求人已同意合同第18条,因而不得向其政府“合适地提出”关于违反合同的求偿要求以获取政府的支持,因而求偿要求被一致意见所驳回。以后在评论该裁决时有两点主要批评意见:(1)委员会将一合同条款放在优先于一国际专约条款的地位。(2)它关于卡尔沃条款的裁定只等于对当地救济规则的重申,意见是卡尔沃条款虽然有效但在这狭义的范围内无论如何是多余的,事实上委员会的裁定符合1977年的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国家责任条款第22条所采用的用尽当地救济方法的一般原则的意思。但在当时由于法律上的不稳定性本裁定并非多余,它还产生一般原则不得废弃的后果。尽管有些批评意见,该裁决还是被以后的法庭和政府接受为合适的法律。在国际仲裁法理学中,被称为卡尔沃条款发展的里程碑的本裁决仍然是通过卡尔沃条款以合同放弃外交保护的例案。当涉及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时,此裁决也被人提及。今天这一南一北冲突已变得普遍,虽然其不和的主要方面已转向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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