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拉瓜湾铁路仲裁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49页(1093字)

美国公民麦克默多在葡萄牙获德拉瓜湾铁路建造特许权,后他将特许权先后转让给葡、英公司,由于权益受损,1900年经仲裁,葡予以赔偿。1883年美国公民爱德华麦克默多从葡萄牙政府获得一项建造和经营从莫桑比克劳伦科克斯港口至葡萄牙领土和英国殖民地南非之间边界铁路的特许权;特许权经营期为39年,但葡萄牙保留在35年后购买特许权的权利。1884年,麦克默多将特许权转让给一家根据葡萄牙法建立的公司,并获得该公司大部分股份。随后,麦克默多得到葡萄牙同意,将这些股份转让给一家在伦敦建立的公司;特许权留给葡萄牙公司。不久,麦克默多继承人与葡萄牙政府为继承后的转让特许权的赔偿的具体价格发生争议。起初葡萄牙政府准备赔偿给麦克默多的继承人以葡萄牙公司所没收标的的价值,表明取消特许权是主权的合法行为。美国支持麦克默多继承人要求赔偿更高的金额。联合王国代表英国公司的利益提出抗议。1890年,葡萄牙,联合王国及美国将此赔偿争端提交仲裁。仲裁庭由三名瑞士法学家组成,1900年,即仲裁庭成立9年后,作出了裁决:首先宣布了简要的“决定和终局裁决”,同年,仲裁员们又通过了理由的陈述。根据专家对铁路和有争议的土地的估价,裁决责成葡萄牙给付总数为1531.4万法国法郎损害赔偿金加上5%利息。按照裁决,葡萄牙单方发出命令要求未包括在原特许权内的铁路最后一段需在8个月内完成,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为解决铁路最后一段的建造问题,葡萄牙或者应该缔结一项协定,或者在没有这种协定的情况下,应该按照特许权的条款将争端提交仲裁。裁决并未给予惩戒性赔偿,因为葡萄牙行为的不合法性涉及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质性的争端,仲裁庭认为葡萄牙所定的8个月期限并非不合理的。有关争端可适用的法律,仲裁庭指出,特许权由葡萄牙公司保留因而可适用葡萄牙法律,它还强调指出可适用的葡萄牙法律并不和现代国家共同的一般法律原则相异。没有具体阐述涉及葡萄牙赔偿责任的行为的法律性质。仲裁庭认为,葡萄牙的行为可以或者说成是一项武断和掠夺措施,或者说是由国家的理由引起的主权行为,这种主权行为往往压到任何铁路特许权,或者说成是一种法律上的征收措施。该案中仲裁庭的推理从现代观点看也不一定过时。虽然特许权已转移给一个葡萄牙公司,但仲裁庭在获悉葡萄牙同意后,允许美国和联合王国政府支持请求,并一起进入仲裁程序。关于国家有义务尊重特许权协定这一点,对裁决的评价应考虑到这项特许权是由一个按照葡萄牙组建的公司所持有。裁决应被看作是阐述了一项国际法上的一般义务,即当一国取消一项特许权时需要赔偿有法律上利益关系的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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