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宗教团体财产仲裁案(法国,联合王国和西班牙诉葡萄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52页(975字)
葡萄牙没收在他国家的宗教财产,引起同有关国家的争端,1920年经仲裁解决。1910年10月革命后,葡萄牙共和国临时政府颁布了解散宗数团体,并没收其财产的命令。许多英,法和西班牙国民,大部分是被解散的宗教团体的成员,声称是被没收财产的所有人,分别向本国政府请求外交保护。1913年7月31日,有关政府和葡萄牙签订了一项仲裁协议,将求偿要求提交在常设仲裁法院体制中组成的仲裁法庭解决。根据仲裁协议第3、4条,由路特(美国)、莎沃宁·洛赫曼(荷兰)和拉第(瑞士)等三名法官组成的法庭须对各个求偿要求分别审理,并“根据法律的一般规定和原则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在书面程序中,原告政府主张:没收外国人在葡萄牙法律保护下合法取得的财产,是违反国际法的。既然外国人受该国公安法律的管辖,他们就有权利使其财产受到合法的保护和保障,这是相辅相成的。他们声称:受到影响的外国人的情况和本国人的情况是不同的,因为外国人不能参加这个国家的公共事务。葡萄牙政府也赞同原告所依据“无保留地尊重法律和公平原则”的法律原则,但认为这些财产事实上是属于那些宗教团体,而不是属于外国原告本人的,即使他们拥有表面上的所有权。西班牙政府认为,它不能参加其他政府之间在1920年8月取得的协议解决,因而有必要进行单独裁决,那也是1913年原仲裁协议所规定的。法庭在1920年9月4日的各项裁决中驳回了17项求偿要求,认为那些要求不能接受。其理由为原告没能提供证据证明他们的西班牙国籍,因此,根据仲裁协议的规定,他们不能享受西班牙政府的外交保护。法庭未详细说明应适用什么举证规则,但提到葡萄牙及西班牙两国的民法典。但在另一种情况下,当原告不能拿出出生证作为恰当之证据时,葡萄牙政府对西班牙领事馆开的证明没有提出异议这一点被认为是很充分的证据。有两项求偿要求在案情实质方面被驳回了。由于这个法和英的求偿要求的裁决是以公平原则为基础的,因此作为没收财产案的一个先例来说,其价值一直受到人们怀疑。不过,这项裁决在阐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欧洲某些政府的共同思想方面还是具有一定权威性的。当公平原则的考虑还未在诉讼中起支配作用的时候,四国政府已基本上就原先政府在其“一般意见”中提出的国际法原则取得一致意见,裁决也清楚地反映了这些原则,这一点是很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