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53页(1051字)

这是加拿大冶炼厂污染波及美国而产生争端的案例,1935年通过协议、仲裁永久解决争议。在英属哥伦比亚的特雷尔城,一家加拿大公司拥有和经营北美一间最大的冶炼厂,冶炼厂焙烧含锌和铅的矿石以提炼金属。这种矿石也含硫磺,作为二氧化硫排入大气;到1930年,每天散发出的二氧化硫约近600到700吨之间,由于这地区普遍存在的自然条件和气象条件,冶炼厂的二氧化硫烟雾向南越过在特雷尔以南约11英里的美加边界,在华盛顿州造成大规模损害,特别是对庄稼、树木、牧场,牲畜和建筑物的损害极为严重。1927年以来,两国政府进行过多次的外交谈判,终于同意将这问题交给两国的边境问题国际联合委员会解决。1931年混合委员会报告称:加拿大冶炼厂所造成的损害到1932年1月1日已达35万美元。美国拒绝了委员会的建议;但加拿大冶炼厂确实已遵照建议中的某些意见采取控制扩散措施,由于这些措施,也由于萧条的经营情况,二氧化硫的散发程度到1937年中已下降到1930年水平的一半以下。在委员会的建议之后,进一步的谈判导致1935年4月15日的一项特别协议的签订,其目的是通过仲裁永久解决这个问题。法庭的裁决分两个阶段作出。在1938年4月16日的第一个裁决中,法庭指出:加拿大已根据协议对业已发生的跨国性损害承担国际责任,而该争端的性质是政府间的和不以对个人实行外交保护为基础的争端,虽然个人遭受的损失可能部分地为估定给与国家的赔偿提供一个方便的尺度。美国由裁决中得到78000美元,作为它所要求的那段期间的“完全和最后的补偿和赔偿”,法庭声明这裁决是不得变更或修改的。第二个裁决于1941年3月11日作出。法庭在裁决中一开始就指出这争端的性质,以及根据协议第4条以一种“公平的解决方法”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工农业利益冲突的必要性。本案的重要意义首先在于它宣示了有关一国应对其危害他国之危险行为承担国家责任的国际法原则。这是当时或直到今天所独一无二的直接处理跨国界责任问题的案件,因此,本仲裁在着作中经常被提到,作为这方面的国家责任的指导原则。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这项仲裁是成功的,因为它已达到法庭所宣布的目的;平衡边界两边工农业的利益。把要求法庭掌握大量高度复杂的科学资料的争端交付仲裁解决,这种做法的可行性也得到证实了。双方同意设立一个由仲裁法庭决定的制度,这本身就是一个有意义的发展;它表明传统的补救方法可以由为解决与当代大规模的工业有关的某些问题而采取不同的和长期的措施所代替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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