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59页(355字)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参加到诉讼中的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并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以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作为被告,有权提起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只是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可以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或者由受诉法院通知其参加到诉讼中来。如果一审法院判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他就有上诉权;如果未判令其承担实体义务,他就没有上诉权。总之,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由其与诉讼标的和案件处理结果的关系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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