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的司法管辖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76页(1290字)

一个国家审理、裁判涉外民事(含经济)案件的权限。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同一案件由不同国家审理,就可能作出不同的判决。在涉外经济诉讼中,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至关重要。各国对涉外民事(经济)案件行使管辖权是根据案件与管辖国之间存在的各种联系(即“联系因素”)确定的。国际上的民事管辖制度主要有:(1)属地管辖权制度,即以地域为联系因素的管辖权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在诉讼当事人的住所、财产、讼争标的物或者产生争执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诸因素中,只要有一个因素存在一国境内或发生在该国境内,该国就可藉此主张对案件的管辖权。其中,以被告住所地或居所地决定管辖权的“以原就被”制度采用得最为普通,所以该制度又称为“普通审判籍”。“普通审判籍”现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承认和采用。除普通审判籍外,实行地域管辖的国家还常以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一些特殊地域因素行使管辖权。如以被告的财产作为决定管辖权的联系因素;以诉讼标的物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以当事人的国籍决定管辖权;等等。在以当事人的国籍决定管辖权时,凡原告为本国人,不论被告在本国有无住所或居所,本国都实行管辖。在相同情况下,原告为外国人的,本国法院则不予受理,本国法院有管辖权。反之,如双方当事人都居住在国外的,本国法院则不予管辖。此外,多数国家还实行对等原则即对方国家拒绝受理某国公民案件的,某国法院也拒绝受理该国公民的案件。(2)属人管辖权制度,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为行使管辖权的联系因素的制度。法国、荷兰、意大利、卢森堡、比利时等国都是实行这一制度的国家。《法国民法典》规定,不论原告或被告,只要有一方是法国人,该法律关系无论发生在法国还是发生在法国以外的国家,都由法国法院管辖。此外,法国等实行属人管辖制度的国家,还对在其国内有事实上的住所,双方当事人都为外国人的民事(经济)案件行使管辖权。(3)英国普通法管辖权制度。这是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实行的一种特殊管辖权制度。这个制度有两个重要的特点:第一,将民事诉讼分为“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两大类,分别实行同的管辖原则。第二,以“有效原则”为行使管辖权的基本出发点。“有效原则”是指管辖国法院对所管辖的案件有实际的支配力,即管辖国法院如果不能对特定案件的判决实施有效执行的,就不对该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这一原则,在对人的诉讼中,只要被告被正式地传唤到庭,世界上任何人都可要求管辖权的保护或成为有服从管辖义务的人,但被告必须接到传票。如果被告人在国外而未能收到传票,即使英国是他的住所地或是订立契约、处理业务或实施侵权行为的地方,也不能对他起诉。(4)协议管辖权与专属管辖权制度。协议管辖是指某类案件管辖权确定的根据,是当事人的约定或协议。但是,各国在承认协议管辖的同时,都作了若干限制:第一,协议管辖只限于第一审法院;第二,协议管辖只限于财产权的请求;第三,凡涉及合同的案件,当事人间的协议不能排除各国根据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权。专属管辖权就是国家对某类案件专门享有的管辖权。大部分国家对财产案件,特别是不动产案件都主张由财产所在地国家行使专属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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