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08页(372字)

公证机关对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遗嘱人在向公证处申请公证后,公证员必须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即审查申请公证者是否为遗嘱人本人);申请公证的遗嘱是否真实(即遗嘱是否为遗嘱人亲自所写或亲口所授);遗嘱人有无行为能力;申请公证的遗嘱内容是否合法等。经审查无误后,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将书写的或由其口述、公证人员2人在场并作出记录后经向其宣读全部内容确认无误的遗嘱上,签名盖章,注明日期(记录人同时签名),公证处就出具公证书。公证遗嘱不是合法遗嘱的唯一形式,但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有处理境外财产内容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并应在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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