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52页(769字)

旅游活动的主体。发展旅游业的第一要素。1967年联合国统计委员会推荐了1963年罗联合国旅行和旅游会议提出的关于旅游者的定义:旅游者是指到一个国家去暂时逗留至少24小时的游客。其旅游目的一是为消磨闲暇时间(如从事娱乐、度假、宗教和体育活动等)以及为健康、研究的目的;二是为了工商业务、探亲、事务和开会等。而到一个国家去暂时逗留不足24小时的游客(包括乘游船海上旅行的人)是指游览者。1979年,中国国家统计局从统计角度出发,对旅游者和非旅游者作了规定:旅游者是指来我国参观、旅行、探亲、访友、休养、考察或从事贸易、业务、体育、宗教活动、参加会议等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旅游者不包括:(1)应邀来我国进行访问,由部长以上人员率领的政党、政府、军队、议会代表团成员。(2)外国使领馆人员。(3)来我国常住的外国专家、留学生、记者等。(4)乘坐国际航班直接过境的旅客、机组人员和在口岸逗留不过夜的铁路员工及海员。(5)边境地区来往的居民。(6)归国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7)到我国定居的外国人原已出境又返回我国定居的外国侨民。(8)归国的我出国人员。以上规定基本上也适用于国内旅游者。国内旅游者是指到全国各地参观、游览、探亲、访友、休养、考察或从事贸易、业务、体育、宗教活动、参加会议等的各族人民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并非暂时离开自己常住地在外逗留24小时的人就是旅游者。以下几种人不能把他们统计在册:(1)到各地巡视指导工作的中央和各省市地区的领导人。(2)某地区驻其他地区的办事处工作人员。(3)离家到外地学习和工作的人员。(4)中央及各省市组织的工作组、调查组临时赴外地人员。(5)支援边疆和三线人员。(6)到某地参加劳动或蹲点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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