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53页(267字)

某个旅游接待国、地区或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如以年、季、月为计算单位)从经营旅游事业中所得到的全部货币收入。是一项综合性的经济指标,包括旅游商品的销售收入,旅游者购买的纪念品、日用品和其他服务项目的销售收入等。其来源:一是来自开展国内旅游业务所收入的本国货币;二是从经营国际旅游事业中向国际旅游者收取的外汇收入。旅游收入中有关交通、住宿、饮食等方面的收入是满足旅游者的辅助性消费收入,这是有限度的;而游览娱乐、购物和其他服务费用是为满足旅游者精神和物质享受需求的消费,这是没有限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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