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能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页(818字)

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1)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从而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2)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3)民事主体侵犯他人权利和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以致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律确定公民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依据,是公民对其行为的后果是否具有判断力,是否具有恰当地、审慎地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因此,行为能力不是一切人都有的;也不是从出生之日起就有的;也不一定能终生享有。我国民法通则对公民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年龄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如本人参与应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差别取决于法律规定的法人的民事活动范围即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它们的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起到法人终止时止。

法人的行为能力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来实现。法人代表人依法或按照章程所为的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直接承受。

法人的行为能力还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职能部门(如企业的销售、采购处)去进行,也可委托法人的职工或其他公民去实现。受托人虽非法人代表,但一旦接受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以法人的名义进行的一切活动,其后果直接归于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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