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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恢复军衔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04页(492字)

1955年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但是,1965年取消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的军衔制度。现在,新兵役法中又明确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新兵役法重新肯定并恢复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的军衔制度,这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是军队拨乱反正,肃清“左”的影响所取得的积极成果。授予军人军衔,是为了明确军人在军队中的责任,也是军人的一种荣誉。有利于提高部队的军政素质,增强部队的组织性、纪律性,振奋军威,鼓舞士气,提高战斗力;有利于诸军兵种协同作战指挥,适应未来反侵略战争的需要。此外,军衔制度的实施,也便于国际交往。

新兵役法未规定军衔等级的设置。对军衔等级的设置,将分别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和士兵服役条例作出规定。由于实行军衔制度还需要做一些准备工作,因此,新兵役法施行后,还不能立即恢复和实行军衔制度,需待做好准备工作后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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