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4页(490字)

按份之债的对称。

债的关系中,债的多数主体享有连带权利或负有连带义务,债权人中任何一人或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请求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或承担全部债务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连带之债包括两个法律关系:(1)连带债务人或连带债权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关系。

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只要其中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或连带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或主张了全部债权,整个连带之债即告消灭。

(2)各连带主体间的内部关系。连带债务中的任何一人或连带债权中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或主张了全部债权后,即在连带债务人之间或在连带债权人之间,转化为按份之债。即负了全部清偿责任的连带债务人有权请求其他连带债务人就他们各自应负担的份额向他作出清偿;主张了全部债权的连带债权人有义务归还其他连带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份额。

上一篇:留置权 下一篇:按份之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