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商对货物缺陷的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87页(864字)
在香港,制造商对货物缺陷承担不可推卸的严格责任。根据“事实本身说明问题”原则,原告不负有证明制造商有疏忽的举证责任,其理由是,制造商有责任关心所有预期会受其产品影响的人,而不管他们之间是否存在着合同关系。因此,一旦原告证明产品有缺陷,并给他造成了伤害,按照“事实本身说明问题”的原则,就可以从有关证据中推论出制造商存在着疏忽。
尽管消费者与制造商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消费者往往是从经销商或零售商手中购买的商品,但是如果商品确实存在缺陷或处于不合理的危险状态,而且这种缺陷或危险状态是制造商把该商品投入市场时就有的,这种缺陷或危险状态又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即使制造商在生产该产品的过程中已经做到了一切可能做到的注意,制造商仍须对使用者或消费者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对原告来说,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制造商起诉是最为有利的,因为严格责任原则消除了以违反担保或以疏忽为理由提出损害赔偿时所遇到的种种困难。严格责任是一种侵权行为之诉,它不同于以合同为依据的违反担保之诉,不要求双方当事人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它要求制造商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告毋需承担证明制造商有疏忽的举证责任。原告的举证责任仅限于:①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处于不合理的危险状态;②正是由于产品的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③产品所存在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就有的。只要原告能证明以上三点,制造商就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如果使用者或消费者在拿到产品之后,擅自改变了产品的性能,因而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上的损失,他就不能要求制造商赔偿损失。
产品的缺陷不仅包括设计和生产上的缺陷,而且包括为使产品安全使用所必需的各种因素,如包装、标签、提醒用户注意的事项、安全使用说明书等。如果由于没有做到上述要求,致使使用者或消费者遭到损失,制造商亦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