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概念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572页(1866字)
税收概念很多,古往今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以下是其中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说法:
英国的财政税收学者道尔顿认为,税收乃公共团体所课之强制捐输,不论是否对纳税人予以报偿,都无关紧要。但也不是因违法所征收的罚金。
美国的财政税收学者塞里格曼认为,税收是政府对人民的一种强制征收,以供支付谋取公共利益所需要的费用。但此项税收究竟能否给予被强制者以特殊利益,则并无联系。
日本的财政税收学者小川乡太郎认为,税收是国家为支付一般经费需要,依据其财政权力而向人民强制征收的财物或货币。
比较起来,现代西方国家一些经济类工具书有关税收概念的表述更为完备些:
英国的《新大英百科全书》给税收作了如下定义:“在现代经济中,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最重要的来源。税收是强制的和固定的征收;它通常被认为是对政府财政收入的捐献,用以满足政府开支的需要,而并不表明是为了某一特定的目的。税收是无偿的,它不是通过交换来取得。这一点与政府的其他收入大不相同,如出售公共财产或发行公债等等。税收总是为了全体纳税人的福利而征收,每一个纳税人在不受任何利益支配的情况下承担了纳税义务。”
美国的《现代经济学词典》给税收下的定义是:“税收的作用在于为了应付政府开支的需要而筹集稳定的财政资金。税收具有强制性,它可以直接向居民或公司征收。”《美国经济学辞典》则认为:“税收是居民个人、公共机构和团体向政府强制转让的货币(偶尔也采取实物或劳务的形式)。它的征收对象是财产、收入或资本收益,也可以来自附加价格或大宗的畅销货。”
日本的《现代经济学辞典》对税收的定义亦有较详细的表述:“税收是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为筹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资金,而按照法律的规定,以货币的形式对私人的一种强制性课征。因此,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税收是依据课税权进行的,它具有强制的、权力课征的性质;(2)税收是一种不存在直接返还性的特殊课征;(3)税收以取得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调节经济为次要目的;(4)税收的负担应与国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5)税收一般以货币形式课征。”
《大百科事典》中也说:“税收又称为税或税金,它是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为了维护其经费开支的需要而运用权力对国民的强制性征收。税收以这一强制性特点同公共事业收入、捐款等区别开来。尽管税收也是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但它并不象手续费那样具有直接的交换关系,它是无偿的。尽管当税收转化为财政支出以后又返还给国民,但是每一个纳税人受益的大小与其纳税额并不成比例。”
以上关于税收概念的表述,可以概括成以下几点:
1.税收是由国家征收的。其他任何组织或机构均无权征税。
2.税收都是借助国家的政治权力而征收的。即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把私人占有的一部分社会产品变成国家所有。
3.税收是为了满足国家或政府开支需要而征收的。因为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一定要建立健全其权力机构,这样必须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保障。政府开支的收入来源主要是税收。
4.税收具有强制性。这种强制主要表现为税收是通过国家法律形式予以确定的,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5.税收具有无偿性。这主要表现在国家取得税收收入以后,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
6.税收的征收具有固定性。即国家在征税以前,就通过法律,预先规定出课税对象及税率,不经国家批准,不能随意改变。
所以税收的概念可以概括为: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特定的标准,强制、无偿地参于社会剩余产品的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