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0页(378字)

调整人们在森林、林木的培育、保护、采伐和利用等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调整因管理、利用林地、森林、林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此外,还调整在森林培育、森林保护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上述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包括国家林业主管机关、全民所有制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公民。我国的森林立法,最早始于土地革命时期,如1927年江西农民代表会通过的《保护森林决议案》等。建国以后,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林业工作和森林立法,1984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第7次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6年4月国务院又批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对森林的权属关系、经营管理、保护、采伐、植树造林和违反森林法规的责任等作了系统明确的规定,确立了我国一整套森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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