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5页(413字)

有关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科学研究、环境保护等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它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峡、公海、国际海底以及海洋资源的开发和保护、海上航行安全、海洋环境保护等一系列法律制度。1973年12月,联合国召开了第三次海洋会议。第三世界国家为了捍卫自身的正当利益,为创制符合各国人民利益的新海洋法,在会上进行了坚持不懈的斗争。

于1982年4月30日第十五次会议上,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了《国际海洋法公约》;包括我国在内的130个国家投了赞成票,美国、以色列等四国投了反对票,苏联、英国、联邦德国等14国弃权。

该公约于同年12月在牙买加签字。按照公约规定,公约在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以后一年开始生效。

公约共有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计446条。内容涉及海洋法各个主要方面,是当前处理所有关于海洋事项和问题的国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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